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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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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公民赵某(女) 与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美籍华人刘某(男) 系夫妻,2000年8月7日赵某以两人长期分居,夫

中国公民赵某(女) 与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美籍华人刘某(男) 系夫妻,2000年8月7日赵某以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决书于2000年10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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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李平(女) 与王坚(男) 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 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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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 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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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

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

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朱家兄妹辩称: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赵颖辩称: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朱家兄妹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2)赵颖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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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了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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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李某婚前有8间瓦房。197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女儿李丙。1975年,
蒋某死亡。李某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1997年前后,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李某和女儿李丙共同生活。2000年,李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李某还与女儿一家一起生活。2001年,李某经介绍与齐某结婚,婚后女儿李丙搬出去另住。齐某是再婚,与前夫生有两子,即王B与王C。王B已经成年独立工作,王C(10岁)正在读小学,与李某一起生活。2002年,李某的长子李甲因工伤死亡,留有一女李D。2003年,李某自书遗嘱:自己专有的瓦房8间,齐某4间,女儿李丙4间。2000年存的20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少年时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2004年,李某病故,齐某因伤心过度休克。李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李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李某的稿酬6万元。在李某的财产继承上,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李某所留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分配。

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适用我国合同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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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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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李某(男)与孙某(女)于2002年结婚,两年后,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S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李某与孙某按时到法院参加诉讼。开庭当天,李某觉得出庭参加诉讼有失自己身份,便委托律师王某出庭;孙某因正生病住院,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法院指派审判员杜某审理该案。开庭时,法院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李某、孙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经传票传唤,李某没有正当理由仍然不到庭。因此,审判员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李某就此裁定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要求?()

A.李某不出庭的行为

B.孙某不出庭的行为

C.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

D.李某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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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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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王某与赵某于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 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被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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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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