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7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6年招待所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3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3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2007年7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6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见表7—1。
表7—1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0元 | 5 | 0 |
2 |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