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的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A.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B.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
D.会议决定投资7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A.首先通过合伙人之间的协商决定利润分配比例
B.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
C.如协商不成,则最终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决定
D.如协商不成且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丙、丁4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乙、丁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甲、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美味食品有限公司”。
在合伙协议中,4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同意,但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愿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于是提出退伙,甲、乙、丁同意,但言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丙退伙后,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生意亏本,要丙承担亏损责任。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法院起诉。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