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B公司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贷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D已给付对价。持票人D于汇票到期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对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A120
B30
C20
D10
B.出票人甲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时,收款人乙背书给丁,丁向付款人丙请求付款,丙可以背书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C.甲签发己付汇票给乙,乙背书转让汇票时应通知甲,否则,甲可以不同意乙转让汇票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D.收款人甲将汇票背书转让与乙,乙将其背书转让于丙,并附记不得转让文句,丙再转让于丁,丁再转让于戊。戊遭拒付时,戊、丁不能对乙追索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交付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4月20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经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11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火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A.母马
B.母马、小马驹
C.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