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二,居住于A市,15周岁。2010年3月,其父母不幸身亡,有关部门依法指定居住于B市的王小二祖母张某
A.A市法院有管辖权
B.B市法院有管辖权
C.C市法院有管辖权
D.A市、B市法院均有管辖权
A.A市法院有管辖权
B.B市法院有管辖权
C.C市法院有管辖权
D.A市、B市法院均有管辖权
A.0
B.6
C.10
D.15
鸿达公司在2010年负债达20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11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南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鸿达公司从2009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知情,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A.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不足5年的无住所的外籍个人
B. 自2010年2月14日至2011年2月14日,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无住所的外籍个人
C.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也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侨居海外的华侨
D.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也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同胞
A三市七县
B三市八县
C三市六县
D三市五县
甲、乙、丙系三兄妹。2010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1年1月,甲持房屋广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1年9月,甲将该房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2年3月,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二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二人所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我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A.甲收到乙发来的电子邮件,甲的主营业地为A市,则A市为合同成立地点
B.甲收到乙发来的电子邮件,甲无主营业地,但其在B市也居住两年,则B市为合同成立地点
C.甲、乙可以约定以D市为合同成立地点
D.甲、乙可以约定乙所在地C市为合同成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