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李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述意见中,( )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发起人只有现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4人,不足法定人数
B.新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C.新公司设股份800万股,拟对外募集560万股,高于法律规定的比例限制
D.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00万元,负债100万元,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尚不足缴纳其应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
A.发起人只有现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4人,不足法定人数
B.新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C.新公司设股份800万股,拟对外募集560万股,高于法律规定的比例限制
D.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00万元,负债100万元,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尚不足缴纳其应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
A.发起人只有现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4人
B.新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C.新公司设股份100万股,拟对外募集70万股
D.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00万元,负债200万元,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
B.有限责任公司5年以上,不分配红利,同时这5年公司是有利润的,而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如果不分,中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分红,但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
C.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合并或分立时,提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
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通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股票和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四通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改变了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后又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于扩建职工家属楼。以上情况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查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其擅自改变发行股份和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系违法行为为由决定暂停其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限定四通公司在2个月内予以纠正。四通公司认为其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行为并不违法,拒绝纠正。2个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四通公司股票和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四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A.1/2
B.1/3
C.1/4
D.1/5
A.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比有限责任公司高,所以直接变更就可以
C.股东人数必须减至50人以下,注册资本可不交
D.股东人数可不变,注册资本必须减至10万元以下
A.所有股票的发行都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
B.公司的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C.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牛牛公司上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所以牛牛公司此次不能再发行新股
问题: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截至2011年12月,公司净资产额8000万元。公司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甲公司曾于2010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2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 (2)2011年3月10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制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3)2012年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40万元;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4)甲公司股东张某决定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于2010年4月20日将此决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但直至5月30日也没有得到答复。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15日后,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仅够清偿80%的债务,遂通知债权人不再清偿
D.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清偿债务前将公司办公家具分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