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年5月,李某自行研制的多功能手杖、高级自动烟盒等新型产品经有关部门评选认可,提交全国技术成果交易会展出
,期间某机械厂主动找到李某商谈技术转让事宜。后双方于同年6月21日签订了由李某向机械厂转让带收音机多功能电子手杖和四功能吸尘器两项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机械厂将带收音机多功能电子手杖的技术转让费1. 5万元给付李某。李某向机械厂提供带收音机多功能电子手杖的样品及图纸等技术材料,并对机械厂的有关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机械厂掌握该项技术后,以“同时上两个新产品有困难”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经双方商定,将原转让的带收音机多功能电子手杖生产技术变更为不带收音机的多功能电子手杖,转让费变更为1. 3万元,解除转让四功能吸尘器生产技术的合同内容。同年7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由李某向机械厂转让五功能高级自动烟盒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让费为2 ooo元;从李某多收的电子手杖技术转让费中冲抵。随后,李某又按该合同对机械厂有关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提供了五功能高级自动烟盒的样品、图纸资料及材料来源。机械厂按李某转让的技术生产出了合格的多功能电子手杖和五功能高级自动烟盒,还对多功能电子手杖外形和内部结构进行了改制,两项产品均已投入市场销售。李某将多功能手杖和五功能高级自动烟盒的样品收回。第二年4月8日,机械厂诉至人民法院,以李某采用欺骗手段转让两项不成熟技术为由,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由李某返还全部技术转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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