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法院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以下各选项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依法可以从事的活动有:()
A.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以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套设备为中国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
B.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为获得利润以偿债,向甲公司借款40万元
C.管理人代表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参加了与某商贸公司的诉讼
D.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营业
A.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以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套设备为中国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
B.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为获得利润以偿债,向甲公司借款40万元
C.管理人代表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参加了与某商贸公司的诉讼
D.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营业
A.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B.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C.由债权人会议提出,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D.由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共同制订,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A.该办事处命名为“韩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B.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上海依然照常营业
D.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中国人蒋某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A.违反法律被责令撤销
B.政府主管部门决定解散
C.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D.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解散
A.应当收回
B.不能收回的可以转让,联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C.不能转让,也不能收回
D.不能收回
A、错误
B、正确
A.在我国,合伙企业不具备破产能力
B.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D.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确答案:A,B,C,D
A.终结甲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甲乙之间的诉讼
B.中止甲乙之间的诉讼
C.将甲乙之间的诉讼移送至甲市B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若甲市A区法院3个月内不能结案,则应将甲乙之间的诉讼移送甲市B区法院受理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A.中止清算工作
B.终止清算工作
C.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D.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