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笑的遗产已经分割,甲根据马笑的遗嘱继承了4万元现款,乙根据马笑的遗赠分得价值2万元的电脑一台,丙依法定继承分得价值10万元的公寓一套。马笑生前尚欠丁债务3万元,丁的债权应如何清偿?( )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B.乙还1万元,甲还1万元
C.甲还2万元,乙还1万元
D.丙还3万元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B.乙还1万元,甲还1万元
C.甲还2万元,乙还1万元
D.丙还3万元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 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 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A.遗产中没有马先生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B.马先生将部分遗产作为礼物捐赠给他人
C.马先生在遗产计划中采用了可撤销性信托条款
D.马先生采用遗嘱方式进行遗产筹划
A.正确
B.错误
A.按自书遗嘱分
B.按公证遗嘱分割
C.按代书遗嘱分割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 将遗嘱处分的财产出售
C. 将遗嘱处分的遗产赠与他人
D. 立新遗嘱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