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公司A与一家中国公司B在中国设立了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合作合同明确规定:“因解释、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应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事后不久双方因为出资问题发生纠纷,A公司直接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问A公司向法院起诉不能得到受理,这种说法对吗?()
A.正确
B.错误
A.正确
B.错误
A.美国公司
B.跨国公司
C.中国公司
D.澳大利亚公司
A.美国人迈克和中国人张三在深圳罗湖区设立的家具经营有限公司
B.美国微软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C.德国奔驰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分公司
D.日本松下公司与中国的联想、长虹公司共同在成都设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A.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法院管辖
B.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C.双方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
D.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裁决
A.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B.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D.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A.P在V中获得的利润可以与其投资不对等
B.V可以经营新闻业务
C.如果V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则不得转变成其他法律形式
D.V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领导的总经理负责制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该办事处命名为“韩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B.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上海依然照常营业
D.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中国人蒋某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A.北京市
B.太原市
C.攀枝花市
D.分别为太原市和攀枝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