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6万元。公司成立3个月后,吸收丁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2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A.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A.如果甲和乙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不同意转让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全部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同意转让义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同意转让义不愿购买,丙可以将出资转让给丁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末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甲于2叭2年2月决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在未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增资决议。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C.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其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广告制作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投资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其中以图片处理设备作价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其中以电子设备作价出资15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6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 2006年12月,创意公司拟与美国某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60万美元,创意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美元,美国公司出资40万美元;双方分期出资,创意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美元,美国公司第一期出资5万美元;双方各派代表组成董事会,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美国公司派出,经理由创意公司派出的代表担任。 根据以上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设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美国公司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美国公司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等3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巾,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任期为5年;(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8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A.经乙、丙协商同意,各购买25万元
B.经乙、丙协商同意,丙购买30万元,乙购买20万元
C.乙、丙协商不成,各购买25万元
D.乙、丙协商不成,则乙购买30万元,丙购买20万元
A.全体出资人就公司设立作出的决议
B.由丙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C.甲、乙、丙的身份证明
D.甲、乙的个人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