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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客户要求在现金超柜存款3万元,大堂经理没有为客户授权,并提示客户分开1万1万存,客户不同意并致电95599进行投诉。该网点存在问题有()
A.拒办业务
B.逃避审核责任
C.虚增业务
D.服务意识差,未及时响应客户需求
E.现场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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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现场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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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拒办业务
B.逃避审核责任
C.虚增业务
D.服务意识差,未及时响应客户需求
E.现场处理不当
E、现场处理不当
A.银行应开具《假币没收凭证》而非《假币收缴凭证》
B.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C.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D.违反了应当2名以上工作人员收缴的规定
A.甲男与妻子因家庭纠纷打架,把妻子打成植物人,妻子父母要求离婚
B.乙女因丈夫与同事有不正当关系,要求与丈夫离婚,但丈夫不同意
C.丙男与其妻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但对于家中2万元存款分割有争议
D.丁女与其夫协议离婚,要求其夫补偿5万元,其夫补偿3万元,二人达成合意
A.我行对单位大额存单实行实名制账户管理,单位客户购买我行发行的大额存单需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
B.客户存入大额存单须出具转账支票,在转账支票用途栏注明大额存单字样,并写明存期
C.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本息入账账户,只能为客户在开户行开立的同名结算账户,且结算账户在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支取前不允许销户,以免本息不能入账
D.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结算账户,不得将定 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案例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
被告:某县百货公司。
×年5月13日,某县百货公司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县支行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次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账户,供被告支取。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而产生。原、被告签订此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使用章程》之规定,其从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及其从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透支款,且经原告多次追要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不能清偿,变卖被告掘押物,原告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A.打印现金存款凭证(一式二联)
B.在现金存款凭证加盖业务清讫章
C.在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加盖经办员名章后退客户
D.客户存款凭条银行记账联作为机打凭证的附件。
E.以上都正确。
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本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缴来财政性存款4000000元,一般性存款5000000元。
(2)交通银行×市分行申请取得限期为3个月的日拆性借款8000000元。
(3)招商银行×市分行于20××年9月1日将1张期限为3个月的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提到2个月办理再贴现。票面金额为400000元,月贴现利率为3.6‰。
(4)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签发现金支票,提取现金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A.2小时内
B.3小时内
C.5小时内
D.2个工作日内
A.10%
B.20%
C.30%
D.40%
张某、王某、李某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两位以现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李某以劳务出资,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业的财 产份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业务,月销售收入10万元。 (1)该企业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在税务管理机关登记存档。 (2)该企业在异地长期采购物资,为方便结算,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根据经营的稳定情况,决定长期保留该账户。 (3)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只设简易账。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所有销售收入均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发放、现金支取一律在一般存款户办理,导致企业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交税金1.2万元。 (4)为厂从大华公司采购材料,经申请开户银行同意,于2006年10月20日开出面值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大华公司材料款,期限3个月。大华公司于10月22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海公司,并由赵某、刘某二人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江海公司于11月8日背书转让给永昌公司。永昌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背书转让给深发公司,深发公司又将票据质押背书,为欠环海公司的3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2007年3月31日质押解除。 (5)深发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6)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代为支付票据款项,永昌公司认为该票具由赵某、刘某二人提供保证,应由保证人付款。 (7)保证人赵某认为,保证人有2人,自己只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刘某认为被保人不明确,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支付结算制度》、《税收征管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哪些资料?能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否长期保留? (2)企业对账户的管理使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设账方式是否合法?少交税金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4)银行拒绝向深发公司支付票据款,理由是否成立? (5)在拒绝付款后,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赵某、刘某代付票据款是否正确?永昌公司、赵某、刘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6)若刘某代付票据款后,刘某可以采用什么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A.印刷货币
B.法定准备率制度
C.将活期存款变成支票流通
D.将客户的贷款转化为活期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