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当日乙公司预付甲公司定金20万元,甲公司交货时间为7月1日,乙公司收到货物验收无误后支付剩余货款80万元。在6月29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由于自身产业调整,无须交付该批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退还定金。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在收到定金时确认合同负债
B.甲公司在收到定金时应确认收入
C.甲公司在6月29日时应确认营业收入
D.甲公司不再退还定金,应确认营业外收入
A.甲公司在收到定金时确认合同负债
B.甲公司在收到定金时应确认收入
C.甲公司在6月29日时应确认营业收入
D.甲公司不再退还定金,应确认营业外收入
A.应将增加的1600万元作为新合同进行处理
B.应将增加的1600万元与原未履行部分合并作为新合同进行处理
C.应将增加的1600万元与原合同合并进行处理
D.应将增加的1600万元扣除预计成本1200万元的差额与原合同合并进行处理
A.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乙公司2×20年度的经营损益列报为终止经营损益
B.合并财务报表中,终止经营损益为乙公司2×21年10月至12月的经营损益
C.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80%重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D.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再将乙公司纳入2×21年度合并范围
A.会计主体
B.持续经营
C.会计分期
D.货币计量 多项选择题
A.2×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的商誉是2600万元
B.2×22年7月1日甲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的商誉是2600万元
C.2×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合并丙公司应将未确认的非专利技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D.2×22年7月1日甲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的商誉是1800万元
A.5年
B.8年
C.30年
D.4.75年
A.33.6
B.36
C.40
D.38
A.确认应付乙公司的款项600万元
B.2×22年12月31日的合同取得成本余额为600万元
C.确认销售费用200万元
D.确认营业成本600万元
A.320
B.400
C.240
D.160
A.按照实际出资金额确定对乙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B.投资时将实际出资金额与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C.对乙公司投资年末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D.将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A.857.82
B.862.82
C.900
D.905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