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A市,后在B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C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现该分公司无力支付货款,与C公司产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无效,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无母公司的授权依据
B.该合同有效,其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及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该合同有效,其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A.该合同无效,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无母公司的授权依据
B.该合同有效,其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及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该合同有效,其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A.甲公司在A市工商局登记设立,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B市,则甲公司的住所地在B市
B.某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只能生产塑胶产品,但该公司多次向胜利网络公司销售电脑配件,则该公司与胜利网络公司的销售合同无效
C.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但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必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了
D.公司章程对公司所有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A.美国公司
B.跨国公司
C.中国公司
D.澳大利亚公司
A.出租人营业所在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B.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人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人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A.投保车辆购买地法院
B.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问题
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在促进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混凝土行业的激烈竞争,使混凝土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这种市场行情的转变也使混凝土公司从原来的交易活动中占据的主动地位转变为处于被动地位,最明显的特征是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现在的情况则是,由混凝土公司先垫资供货,买方在收到货之后分期付款。买方又往往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造成货款被拖欠。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混凝土行业被拖欠货款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同时,部分施工企业不讲诚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少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混凝土货款等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不付款、少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时间,使得混凝土行业的拖欠货款问题越来越严重。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混凝土业、建筑业以及相关的行业面临很大考验。以北京市场为例,绝大多数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都高达数千万元,少数大型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则达到了上亿元甚至几亿元,这种情况给混凝土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有的混凝土公司因为货款被长期拖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购进原材料,甚至已经停产。由于这些行业本身特殊性,要摆脱困境只能是让被拖欠的工程款迅速回笼。
混凝土公司在起诉时首要涉及的就是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管辖问题会影响到诉讼的效率。如果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管辖法院,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北京建筑市场的特点,有很多是外地进京的施工企业,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有的是长期在京施工的大型建筑公司,也有的是干完一两个工程就离开北京的小型建筑公司。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混凝土公司不可避免地要与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打交道。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由外地法院管辖,不但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效率,而且还会给诉讼及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混凝土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后,有一些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一些施工企业在明知自己的上诉肯定被驳回的情况下,又继续上诉。实际上,施工企业是在通过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方式,来故意拖延还款时间。这样一来,少则拖延两三个月时间,多则拖延半年以上。实践中,这已经成为某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当被告时的一种惯用做法。所以,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合理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其行为的结果却是造成了拖欠货款行为的延续,损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
例如,2004年,北京田×集团与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2004-2006年,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一直给北京田×集团供应混凝土,但是,北京田×集团拖欠600余万元货款尚未给付。因此,2006年2月,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北京田×集团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胜诉,但是北京田×集团声称没有能力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河北省××市××公司并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因此,河北省××市××公司将北京田×集团起诉至河北省××市人民法法院,法院立案并受理。北京田×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15日内法院驳回异议,并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北京田×集团向河北省××市××公司支付600万元。河北省××市××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有力配合下,河北省××市××公司最终拿到了执行款。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设立生产电子设备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负责改革公司章程,其他三位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张某以货币80万元出资,王某、李某分别以实物10万元、20万元出资,赵某以专利技术40万元出资。 (2)王某、李某、赵某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监事。 (4)为保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性,公司决定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不低于5年。 公司设立半年后后,出现了以下情况: (1)张某同时出资与永昌公司共同设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品种相同的电子设备公司。王某、李某、赵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合法,张某认为两个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完全合法。 (2)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王某、李某、赵某三位同意,张某反对,因为有3/4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由于个人原因,赵某决定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孙某,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张某在公司设立后,又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资金80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张某与王某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且公司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制订的构成和内容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