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7日,在全国高考第一场考试前,张某因欠学校150元书学费,学校带队老师刘某拒绝将准
A.带队老师刘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该纠纷的责任由该中学承担。
B.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一项权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不能将受教育权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C.学生申请参加高考并且教育考试机构给予允许,构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学生所在学校只是受教育考试机构委托发放准考证,因此学校无权因其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扣发准考证。
D.受教育权的内容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开始阶段的学习机会权、过程阶段的学习条件权和结束阶段的学习成功权。
E.学生未缴足学费,学校当然有权拒发准考证,法院判决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