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公司是一家国有商业企业,2007年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南海市美术馆捐赠200万元。根
A.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B.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C.在税前全额扣除
D.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A.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B.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C.在税前全额扣除
D.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A.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
B.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C.持有该公司2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人数减至人时
A.3 428.57
B.4 500
C.2 100
D.2 400
永昌公司是一家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于 2007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采用折扣方式销售电子闹钟一批,正常售价588万元,给予对方10%的商业折扣,折扣部分单独开发票冲减销售额,税率17%;另外两年前出售电子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已经逾期10个月,金额18.6万元(该部分押金使用电子表的税率)。 (2)该公司用自己生产的电子芯片向荣吕公司换回一批金属材料作为原材料,两公司互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8月5日公司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7万元。已知该批电子芯片的市场售价为 100万元。 (3)由于某商场搞促销活动,永昌公司为了配合商场促销,采用以旧换新方式出售该公司生产的笔记本电脑100台,每台旧笔记本电脑折价0.5万元,每台新的笔记本电脑收取的价差0.8万元。 (4)由于质量问题,上月出售的电子表本月退回一部分,退回部分的电子表当初的售价为20.6万元。 要求:计算永昌公司2007年8月的销项税额。
华讯集团公司下属甲、乙、丙三个全资子公司,2007年10月各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1)甲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①2007年10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实价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全部用于生产M、W两种产品,同时收到对方给的回扣26万元。 ②购进生产用原材料总价格600万元,贷款已付,生产已耗用50%的原材料,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到。 ③M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w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对两种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分开核算,含增值税售价共2100万元。 ④随同产品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共28.2万元。 (2)乙公司是集住宿、餐饮、娱乐一体化服务的酒店。 ①2007年10月餐饮收入160万元,住宿收入24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 ②夜总会门票费、台位费收入共380万元,客人烟、酒、饮料消费收入220万元,保龄球收入150万元。该市规定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营业税税率为20%。 ③酒店小卖部出售纪念品总收入20.8万元。 (3)丙公司主要进行进出口贸易,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进口小汽车一批,关税完税价格800万元,关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每个子公司应交税金的种类和金额。
A.重新进行市场定位,采用多元化经营战略
B.集中力量,加大老产品的推销力度,重新占领市场
C.开展技术革新,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
D.加强组织结构改革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A.在税前全额扣除
B.扣除30万元
C.扣除96万元
D.扣除120万元
华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白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另外,上月该公司还向农民收购药材一批,本月将收回的药材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2)购进保健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00元、增值税额 76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用22500元,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20%用作本企业集体福利。 (3)购进大豆一批,作为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4辆,取得含税销售额25440元。另外,发生逾期押金收入12870元。 (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 (1)计算业务(1)中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业务(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业务(4)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