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开发一电脑软件,于2002年2月10日发表。后甲于2003年6月3日去世,则乙对于该软件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 ( )
A.乙终生
B.乙终生及其死后50年
C.2053年12月3日
D.2052年2月10日
A.乙终生
B.乙终生及其死后50年
C.2053年12月3日
D.2052年2月10日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
B.申清专利的权利属于乙公司
C.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两公司共有
D.当甲公司不同意专利申请权时,乙公司可以单独申请专利
A.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B.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与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A.2002年10月30日
B.2002年11月15日
C.2002年11月20日
D.2002年11月22日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何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9年9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2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于2011年2月17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2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1年5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A.0
B.24
C.32
D.50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与乙公司(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0 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000 万元人民币,并出资价值2000 万元人民币的土 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原 告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 5000 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 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 4000 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 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 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0 万元还要股东会批准是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原告将承担巨大损失。因此,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问题:1、本案投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投资合同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其他不变,那么该买卖合同是否 有效?为什么?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一种新产品,分别指派丙和丁从事科研工作。双方就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产品研制成功后,如果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权应属于()。
A.甲和乙共有
B.丙和丁共有
C.甲乙中先提出申请的一方
D.丙丁先提出申请的一方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A.甲需要支付营业税
B.甲需要支付契税
C.乙需要支付营业税
D.乙需要支付契税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