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谈判最后,双方代表签订了 “双十协定”,国民党政府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
国共谈判最后,双方代表签订了 “双十协定”,国民党政府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
A.正确
B.错误
国共谈判最后,双方代表签订了 “双十协定”,国民党政府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
A.正确
B.错误
甲、乙两家公司分别属于不同法院的辖区,双方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但因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实际履行。现甲公司准备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A、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甲、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C、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A.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B.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专利局登记备案后生效
C.须经专利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D.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生效
A.正确
B.错误
广州某食品公司与法国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6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法国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A.双方协议补充
B.按交易习惯确定
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A.因未登记而不成立
B.符合一般质权无需登记的规定,有效成立
C.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
D.有效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