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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1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只承认曾借原告人民币l万元,但已还了,1000元。原告否认被告还款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A.原告应承担被告欠款10万元的证明责任

B.原告应承担被告还款4000元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C.被告应承担自己欠款1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D.被告应承担自己只欠款l万元的事实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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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7年3月甲市A区信用社借给甲市B区居民李某6万元人民币在甲市c区开设服装商店,期限为2年,并由家
住甲市D区的张某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双方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信用社方面的原因,实际借款期限比约定时间晚了3个月。期满后,李某未按时还债。信用社派人到李家催要,不料李妻说,李某外出半年,现不知在何处。于是甲市信用社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向李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在起诉前,信用社得知李某的贷款所购买的服装正在低价销售,已无资金可用,’遂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A区人民法院查封李某位于甲市A区的房屋一套。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属于被告不明确。遂以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信用社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纠正一审裁定的错误。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也如期答辩,在答辩状中,李某提出,信用社实际借款日期比约定日期晚了3个月,使其错过了经营最佳时期,影响了商店经营效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信用社和李某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李某或者张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3.信用社能否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甲市A区法院对此拥有管辖权吗?为什么? 4.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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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规划部门批准了王某的建房申请,但是不久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为由强行拆除了王某的房屋。王某对水利部门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规划部门在诉讼中的地位是()

A.原告

B.共同被告

C.第三人

D.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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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甲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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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2006年12月16日,两公司签
订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6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杨某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07年11月6日,以杨某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遂以杨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2007年1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后杨某的朋友李某替杨某交了9万元现金后,杨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此后,被告为此事再未找过原告,原告杨某向被告索要被扣现金未果,便向其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受行政诉讼监督为由进行答辩,并提交了“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刑事拘留证”、“湖南省公安厅介绍信”的复印件,其中“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审批人审批的时间在报案人报案之前,“刑事拘留证”上没有被拘留人签字。被告也未出庭应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被告也未予提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被告县公安局的行为应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还是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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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2000年2月,A市居民张某去B市提取一批从香港进口的香料。在此过程中,张某被B市海关以“走私犯罪嫌疑”为由扣留(

2000年2月,A市居民张某去B市提取一批从香港进口的香料。在此过程中,张某被B市海关以“走私犯罪嫌疑”为由扣留(此属行政行为)。扣留1个月之后,海关定论:张某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但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免予处罚;故将张某释放。张某被释放后对海关的扣留行为不服,于释放后的第50天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市人民政府第二天便以当事人申请复议超过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回到A市,马上以B市海关为被告,向H市有关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①确认B市海关扣留原告行为违法;②判令被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A市基层法院受理了此案,但事后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理由是:①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先向侵权的行政机关即B市海关提出请求,原告未经事先向B市海关请求赔偿便向法院起诉,程序上不允许;②行政赔偿程序应当以“确认违法”为前提,海关扣留张某的行为尚未经有权机关确认违法,故不能向法院起诉。原告收到该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便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此期间,原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原告除一位关系疏远的外孙女外无任何亲属。法院通知原告外孙女有权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继续诉讼,但原告外孙女宣布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便宣布该案诉讼终结。

请问:A市有关法院在处理张某诉讼案中,程序上存在什么瑕疵?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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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某派出所民警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扣押了李某的拖拉机。李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应该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拒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

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予以审理

C.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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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商品房买卖的纠纷 [案情回放] 原告与被告系好友,被告购买了争议商品房后,由于被告无力负担每月的银行按揭

商品房买卖的纠纷

[案情回放]

原告与被告系好友,被告购买了争议商品房后,由于被告无力负担每月的银行按揭,于是提出将其出售给原告。

原被告于2005年7月10日通过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某市某区盈家花园10-1608室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款:305049元。由于被告的房屋是银行按揭购房,在程序上必须将银行按揭贷款全部还清解除抵押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一时也没有足够的款项办理解押,被告遂要求原告先行支付房款8万元,由原告从2005年8月起每月以被告的名义偿还贷款2000元,并以被告的名义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现两证和购房发票等原件全部都交给原告。原告依据协议缴款后进行了装修和人住。

2007年5月19日,原告和钱某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25000元(含装修)的价格转让给钱某某,在卖房时,原告向中介公司和买房人都清楚地说明了房屋的权属情况,被告邹某某也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后,钱某某向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房款8万元,并付清银行按揭款项214000元,同年6月21日下午,钱某某准备将最后的22万元交付给原告时,被告突然提出要从她的卡上走个账,一会儿就还给原告,原告信以为真,就同意了,结果款项打到被告账户上,被告还给钱某某打了收条,就借口有事急忙离开了。

原告这才慌了神,要求被告实践自己的诺言,将款项还给原告,被告只是将其中的10万元还给原告,其余12万元拒绝给付原告,理由是她才是房屋的产权人,有理由得到销售房屋的增值部分。

经多次索要无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12万元。

[代理经过]

代理律师在了解清楚事实经过后,代理人认为主要有两个思路:

1.以合同(2005年7月10日)为由起诉被告违约,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2.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产。

由于针对2005年7月10日的合同,被告并非没有履行,其再次与钱某某签订买卖协议(过户用)也是原告明知的;代理人在斟酌后决定选择不当得利作为诉由进行起诉。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依法申请证人(中介公司、钱某某)出庭作证,对本案的客观事实做了一个完整的调查,强化法庭审理效果。

庭审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人陈述的事实对原告也非常有利,唯一对原告不利的就是房屋的产权人从来都是被告,房屋是从被告名下直接过户到钱某某名下的。

所以针对该点不利,代理律师进行了重点论述,首先,2005年7月10日的原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当支持;其次,原告已经完全按照该合同全面履行;再次,向第三人钱某某销售房屋的行为是原告自行决定的,是原告找的中介,是原告和钱某某谈妥的价格,是原告与钱某某、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最后,被告对原告将房屋销售给钱某某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配合原告和钱某某办理解押手续,并承诺协助办理过户,在房产局办完过户后,被告手中甚至连一份《买卖合同》都没有。

被告拿走原告应得12万元纯粹是其心理不平衡导致,加之了解原告的性格,利用了原告对其的信任,骗取了这笔钱。

房产证虽然在被告名下,但是客观事实却是被告已经将房屋转让给原告,法院应当保护交易安全,被告无权对该笔款项主张权利。

[审理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2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某市某区盈家花园10—1608室原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支付房款及房屋贷款、对房屋进行装修和人住、领取并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相关事实,可以证明原告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有权转让房屋,原告与钱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钱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目的只是用于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并非确定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依据,故被告占有原告的房款12万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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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1996年12月16日,两公司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1996年12月16日,两公司签订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6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杨某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1997年11月6日,以杨某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遂以杨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1997年1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后杨某的朋友李某替杨某交了9万元现金后,杨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此后,被告为此事再未找过原告,原告杨某向被告索要被扣现金未果,便向其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受行政诉讼监督为由进行答辩,并提交了“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刑事拘留证”、“湖南省公安厅介绍信”的复印件,其中“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审批人审批的时间在报案人报案之前,“刑事拘留证”上没有被拘留人签字。被告也未出庭应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被告也未予提供。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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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01年1月,某市甲厂、乙厂、丙厂欲联合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商定,甲厂现金出资15万元,乙厂以土地使用权、厂
房等实物作价10万元,丙厂以现金和拥有的专利技术投入20万元,其中专利技术作价3万元。同年3月,公司正式成立。甲、乙两厂的董事会成员要求修改章程,但遭到丙厂的董事的坚决反对。甲、乙两股东于5月20日按原先三方商定的比例抽走了在公司中的资金,只给丙股东留下了20万元的资产和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两个多月的债务1.8万元。丙股东到法院起诉了甲、乙两股东,以其擅自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承担债务,退还多抽走的资金。甲、乙两股东辩称抽走资金实不得已。原告要求退还多抽走的资金是无根据的,因为原告实际出资20万元,而非章程上所载25万元,对此,三方是有过口头协议的。至于债务,是对原告不承认协议的处罚,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受理后,将原告的专利技术交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为该专利技术按目前行情只能值2万元。作价8万元显然是偏高。原告也不得不承认了口头协议的存在。在法院审理期间,工商局得知后,认为原被告在公司登记时虚报资本,欺骗登记机关,公司成立后被告又抽逃资金,致使公司只剩下一名股东而名存实亡,决定对公司处以1.75万元的罚款,公司解散,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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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下列对于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处理不正确的有()。

A.某一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但法院发现当事人实际上是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于是法院裁定不准撤诉

B.甲和乙是夫妻,甲下落不明已达5年之久,乙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这种情况应当先申请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不予受理

C.丙诉丁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丙死亡,法院裁定按丙撤诉处理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原告撤诉的,该案终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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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11年10月,长春县百货公司和定府县五星公司在康安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向五星公司提
供一批电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项,并确认如果发生纠纷,由康安县法院管辖。后来,双方经理又口头约定,可以优先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百货公司依约向五星公司提供了电器。然而,五星公司由于投资失误,资金周转的确存在问题,一直拖欠百货公司50万元的货款。百货公司遂向定府县法院起诉。五星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提交管辖权异议,主张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法院以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异议为由,驳回该异议。后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五星公司只还30万元,尚欠20万元,百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五星公司的帐户资金所剩无几,根本无法偿清债务,但是发现该公司在本地另有办公用豪华轿车一辆,遂将该车扣押,准备进行拍卖。此时,旗贸公司认为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因而该车不应当被扣押,提出异议。法院执行人员告知旗贸公司,执行机构:无权解决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与法学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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