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人身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被称为()。
A.投资公司
B.证券公司
C.保险公司
D.中国保监会
A.投资公司
B.证券公司
C.保险公司
D.中国保监会
A.法律原则
B.法律规范
C.规范性法律条文
D.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A.住所标准
B.居所标准
C.居住时间标准
D.住所与居住时间相结合标准
A.章程必须同时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B.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E.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并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以作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家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请问此纠纷应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