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3年2月15日,甲企业收到一张应由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企业会计人员A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财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企业的要求将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乙企业用于财务处理。 (2)2003年3月1日,会计人员B发现一张由丙企业开具的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B要求丙企业进行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丙企业印章。 (3)2003年4月4日,会计人员C发现一张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C仍以该原始凭证进行了财务处理。 (4)2003年5月9日,职工代表D要求在本厂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本厂的“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遭到了厂长张某的拒绝。 (5)2003年6月7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E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P将部分会计档案复制给丁企业。 (6)2003年7月10日;甲企业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包括两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由总会计师G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该批会计档案于7月 14日销毁。 (7)2003年8月20日,厂长张某以总会计师G“擅自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为由,撤销了总会计师G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的职位。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A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B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会计人员C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职工代表D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F将部分会计档案复制给丁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企业在销毁会计档案的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7)张某撤销总会计师G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的职位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企业在计算200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税前进行丁扣除。但税务机关认为,甲企业110万元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36.3万元的决定。甲企业不服,拒绝补缴税款。 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认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拒绝补缴税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