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两公司合并。此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方式是()
A.免除
B.抵销
C.混同
D.提存
A.免除
B.抵销
C.混同
D.提存
A.该合同有效
B.该合同无效
C.该合同一旦经过登记就不可撤销
D.中介公司乙的行为存在不当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 房屋应归乙所有
C. 抵押合同有效
D. 抵押权未成立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成立
E.抵押合同无效
A.马某必须征得王某的同意,可书面形式,也可口头形式
B.马某同陈某所签署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不能超过2005年7月19日
C.陈某应该承担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D.转租期间,如果原租赁合同出现变更,则转租合同也必须随之变更
A.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B.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C.甲公司的地役权对丙公司有效
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按照乙公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A、合同无效
B、合同有效
C、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A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
B银行对两辆轿车的抵押权不成立
C银行不能对依兰特轿车行使抵押权
D如果银行实现抵押权将奇瑞QQ汽车变卖,买受人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
A.王某在出租房屋的时候,应该向马某出示这个房子的产权证
B.如果该房屋已经抵押,则不能出租
C.如果该房屋是王某和其它人共有,则王某需要得到共有人的同意
D.如果该房子是售后公房,王某则必须经过购房时同住成年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