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日本申请专利一个月后,随即在中国也递交了申请,被专利主管部门确定他具有国际优先权,但随后发现张三在日本的申请被驳回了,那么张三的优先权也随之失效。()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2001年10月1日
B.2001年10月2日
C.2001年11月1日
D.2001年11月2日
A.美国人迈克和中国人张三在深圳罗湖区设立的家具经营有限公司
B.美国微软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C.德国奔驰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分公司
D.日本松下公司与中国的联想、长虹公司共同在成都设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A.英国人R. Marks著有一本《人生之路》。1995年5月20日在英国出版发行。同年6月15日,又在中国花期出版社出版
B.美国教授H著有一本《美国合同法律制度》。在发表之前,授权其好友曹某将该书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发表。1995年2月3日,该书在中国出版,同年3月3日,该书在美国出版
C.日本作家井上的小说《早春》1996年8月在日本出版,但未在中国出版。1997年6月,中国翻泽家郑某将其翻译成中文首次在中国出版
D.韩国作家李某的小说在韩国尚未出版,即在中国出版发行
巴林银行的破产
巴林银行集团是英国伦敦城内历史最久、名声显赫的商人银行集团,素以发展稳健、信誉良好而驰名,其客户也多为显贵阶层,包括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等。该行成立于1762年,当初仅是一个小小的家族银行,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银行集团。巴林银行集团的业务专长是企业融资和投资管理,业务网点主要在亚洲及拉美新兴国家和地区,在中国上海也设有办事处。到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全部资产总额为59亿英镑,1994年税前利润高达1.5亿美元。1995年2月26日巴林银行因遭受巨额损失,无力继续经营而宣布破产。从此,这个有着233年经营史和良好业绩的老牌商人银行在伦敦城乃至全球金融界彻底消失。目前该行已由荷兰国际银行保险集团接管。
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1995年1月,里森看好日本股市,分别在东京和大阪等地买了大量期货合同,指望在日经指数上升时赚取大额利润。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日本阪神地震扣击了日本股市的回升势头,股价持续下跌。巴林银行最后损失金额高达14亿美元之巨,而其自有资产只有几亿美元,巨额亏损难以抵补,这座曾经辉煌的金融大厦就这样倒塌了。那么,由尼克·里森操纵的这笔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何在短期内便摧毁了整个巴林银行呢?我们首先需要对金融衍生产品 (亦称金融派生产品)有一个正确的了解。金融衍生产品包括一系列的金融工具和手段,期权、期货交易等都可以归为此类。具体操作起来,又可分为远期合约、期权合约、期货合约、掉期合约等。这类衍生产品可对有形产品进行交易,如石油、金属、原料等,也可对金融产品进行交易,如货币、利率以及股票指数等。从理论上讲,金融衍生产品并不会增加市场风险,若能恰当地运用,比如利用它套期保值,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降低风险的对冲方法。但它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其致命的危险,即在特定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纯粹以买卖图利为目的,垫付少量的保证金炒买炒卖大额合约来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往往无视交易潜在的风险,如果控制不当,这种投机行为就会招致不可估量的损失。新加坡巴林公司的里森,正是对衍生产品操作无度才毁灭了巴林集团。里森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一味盼望赚钱,在已遭受重大亏损时仍孤注一掷,增加购买量,对于交易中潜在的风险熟视无睹,结果使巴林银行成为金融衍生产品的牺牲晶。
巴林事件提醒人们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运用衍生工具、建立风险防范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日益成为银行、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投资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凡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银行应对其交易活动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交易头寸(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可动用的款项)的限额,止损的限制,内部监督与稽核。随着国际金融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复杂化,资本活动的不确定性也愈发突出。作为一个现代化的银行集团,应努力扩大自己的资本基础,进行多方位经营,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这样才能加大银行自身的安全系数并不断盈利。
问题:试分析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A.要记入日本的国内生产总值
B.要记入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
C.要记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
D.要记入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
E.不用记入任何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
A.法律制度的划分由于时代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所归属的类别也不同。
B.由于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
C.法系的划分标准应当适用“主题相对性原理”,由于划分标准主题不同,日本和中国的法系归属也就不同。
D.法律制度的划分应结合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来源,如日本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故而不应再归属于远东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