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市第三建筑公司承担了该市第一中学教学实验大楼的施工任务,并与第一中学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于此同时,东安市第三建筑公司又与泰安工程公司签订了铝合金安装的专业分包合同,由泰安公司负责该公司的铝合金安装工程。东安市第三建筑公司项目管理的目标应符合施工总承包方合同的要求,它包括()。
A.施工的安全目标
B. 施工的质量目标
C. 施工的进度目标
D. 项目的投资目标
E. 施工的成本目标
A.施工的安全目标
B. 施工的质量目标
C. 施工的进度目标
D. 项目的投资目标
E. 施工的成本目标
A、A区人民政府
B、B区人民政府
C、X市人民政府
D、A区卫生行政部门
E、A、B区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负责
某中学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30人。全体学生集中在一栋教学楼内上课,教学楼本来有两个楼梯供师生使用,但为了方便管理,其中一个楼梯被长期封闭,楼道里也没有应急灯。有天晚上突然停电,当下晚自习的学生走到二楼时,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喊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造成多名学生受伤的严重后果。
问题:请用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这个事件中的相关法律责任。(6分)
A.广东
B. 大连
C. 深圳
D. 武汉成功。
鸿达公司在2010年负债达20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11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南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鸿达公司从2009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知情,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