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业务招待费开支超标准10万元,按33%税率计算的所得税为()
A.66万元
B. 59.4万元
C.69.3万
D.56.1万元
A.66万元
B. 59.4万元
C.69.3万
D.56.1万元
A.66万元
B.50万元
C.49.5万元
D.37.5万元
XXXX年1月1日,光明制约厂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会计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查账稽核,该企业便委托永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永诚会计师事务所经查账核实以下几项支出: (1)支付业务招待费80万元; (2)支付电视台的业务宣传费800万元(其中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100万元); (3)未通过希望工程等相关单位,直接向某希望小学赞助非广告性支出200万元; (4)因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向工商部门缴纳罚款70万元; (5)该年全年,缴纳税收滞纳金和各种罚款120万元; (6)该药厂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15万元; (7)在与某药品销售公司的合同纠纷中败诉,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诉讼费 20万元。 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光明制药厂该年应纳所得税的税额(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A.在税前全额扣除
B.扣除30万元
C.扣除96万元
D.扣除120万元
A.10
B.12
C.30
D.79
A.297
B.363
C.336.6
D.330
A.2
B.1.5
C.1.25
D.1
A.9.7万元
B.8.5万元
C.7.5万元
D.48
A.3657
B.7500
C.2457
D.8907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人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人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A.2万元
B.10万元
C.18万元
D.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