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甲、乙、丙、丁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0年2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12年4月,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以劳务出资
B.对合伙企业债务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C.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A.甲企业将自有厂房出租给乙企业
B.某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戊企业
C.庚软件开发公司将闲置房屋通过民政局捐赠给养老院
D.丙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丁企业
A.若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丙是否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A.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