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李某与A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2004年4月份,B药业有限公司的A镇药厂开始生产。2004年7月7日,A
2006年7月,因B药业有限公司的A镇药厂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2006年7月,B药业有限公司与现在水库承包人张某达成协议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原承包人李某知道后,于8月1日要求B药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2006年11月9日将B药业有限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 B药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B药业有限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