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时,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盈利企业,应着眼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
B.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尽可能缩小费用,加大利润,把费用尽可能安排在正常纳税年度摊销,以减少正常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降低所得税负担
C.在亏损企业,应着眼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
D.合理预计未来几年的收入情况,把尽可能多的折旧费用安排在收入较大的年份,以降低边际税率,充分享受低税率带来的税收利益
在进行计价方法选择的筹划时,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A.在盈利企业,应选择前期成本较少的计价方法
B.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选择减免税期成本少、非减免税期成本多的计价方法
C.在亏损企业,必须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D.合理预计未来几年的收入情况,把尽可能多的成本费用安排在收入较大的年份,以降低边际税率,充分享受低税率所带来的税收利益
A.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B.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免征所得税1年
D.免征所得税2年
案例2 (合理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可节税)
某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销路好,赚钱多。1999年底该外商想再追加投资,他在聘请专业人士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和筹划以后,于2000年6月在原合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又新办了一个合资企业,让中方以土地与房屋作为投资,以缩短工程工期和节约新建企业的费用;同时,将原合资公司中的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在开发区内新组建一个为这两个合资企业服务的研发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这一筹划的实施,每年可使该外商少负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百万元。
原因何在呢?一是该外商不在原合资企业中追加投资,而是选择再新办一个合资企业,因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果在原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其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再新办一个合资企业,则可享受到“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二是新办的合资企业和研发中心选择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将研发部门从原合资企业中独立出来,建一个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是因为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研发部门开发的软件系统,产品销售时无法单独核算产品中所含软件的价值,由于软件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又无法分开核算,按规定应依产品适用的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按适用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按照独立价格卖给两个合资企业,不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购进使用该软件的两个合资企业的增值税还能得到抵扣。
分析要求:该案例采用了哪种税务筹划技术?你从中受到什么启发?
A.个人购买并居住过的普通住宅,销售时享受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B.个人自建的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C.空置的商品房,出售时减半征收营业税
D.企业按房改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