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合作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硬件的生产,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该投资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广告制作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投资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其中以图片处理设备作价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其中以电子设备作价出资15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6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 2006年12月,创意公司拟与美国某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60万美元,创意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美元,美国公司出资40万美元;双方分期出资,创意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美元,美国公司第一期出资5万美元;双方各派代表组成董事会,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美国公司派出,经理由创意公司派出的代表担任。 根据以上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设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美国公司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美国公司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等3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巾,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任期为5年;(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8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A.经乙、丙协商同意,各购买25万元
B.经乙、丙协商同意,丙购买30万元,乙购买20万元
C.乙、丙协商不成,各购买25万元
D.乙、丙协商不成,则乙购买30万元,丙购买20万元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该出资,乙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A.如果甲和乙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不同意转让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全部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同意转让义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同意转让义不愿购买,丙可以将出资转让给丁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