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举办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就共同投资问题进行了协商。事后甲公司向律师咨询,律师指出,协议中()等出资方式不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A.甲公司提供的已设定抵押权的厂房
B.甲公司提供的劳务
C.乙公司通过甲公司提供担保从香港某银行获得的贷款
D.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
E.乙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
A.甲公司提供的已设定抵押权的厂房
B.甲公司提供的劳务
C.乙公司通过甲公司提供担保从香港某银行获得的贷款
D.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
E.乙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
A.A公司提供已设定抵押权的厂房
B.B公司通过A公司提供的担保从香港的银行获得贷款
C.A公司提供的劳务
D.B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
A.东电公司提供的已设定抵押权的厂房
B.小安公司通过以合营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从日本等银行获得的贷款
C.东电公司提供的设备
D.小安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
A.适用韩国法律
B.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
C.双方并未明确所选择的法律,仅约定一旦发生争议,适用与现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津
D.适用中国法律,但如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A.甲公司以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作为投资
B.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
C.设备由双方投入的现金购买
D.外资比例占20%
A.该案件应该由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福州是甲公司所在地
B.该案件应该由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C.该案件应该由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福州是该合同的签订地
D.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仲裁条款有效
A.甲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依照日本法判断
B.丙公司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依照英国法律判断
C.丁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由美国法规定
D.丁公司为行使追索权而要求银行出具拒绝证明,应当依照付款地的法律
请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此案?为什么?
2003年5月,甲国有企业拟利用美国乙公司的投资将其全资拥有的丙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在与乙公司协商后,拟订的改组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 改组前的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甲企业拟将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 丙公司改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 2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300万美元。甲企业与乙公司分别按照40%和60%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向丙公司增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额,由丙公司向境外借款解决。
(3) 丙公司与原有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由改组后的丙公司与其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从甲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款中优先支付。
(4) 改组后,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有。在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A.甲公司提供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厂房
B.乙公司通过甲公司提供担保从日本某银行获得的贷款
C.甲公司提供的劳务
D.甲公司以合营企业的名义租赁的设备
请根据以上案情,指出其中的违法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