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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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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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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

A.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B.双方当事人分居满2年

C.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

D.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在中国内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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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在父母离婚时,应( )

A.属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有

B.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

C.属于其本人所有,由离婚后直接抚养该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D.属于其本人所有,由其父母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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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中国人甲与英国人乙在美国结婚并定居于特拉华州。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婚姻的合法性应适用美国法

B.该案所涉及的离婚法律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C.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D.财产分割中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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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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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王某、秦某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于是向民政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须具备的条件是()。

A.当事人双方确实真实自愿

B.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

C.双方均已经得到所在单位同意

D.双方对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已经有是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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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将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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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秀珍是否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简述理由。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秀珍是否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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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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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弦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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