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时,侵权行为地包括()
A.侵权行为人的住所地
B.侵权行为人的所在地
C.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D.损害结果发生地
A.侵权行为人的住所地
B.侵权行为人的所在地
C.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D.损害结果发生地
A.甲国“林肯”号货轮在我国法院提出损害赔偿,适用中国的法律
B.“远洋”号进行赔偿的责任进行限制,应适用我国法律
C.如果该案件适用了乙国实体法,我国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远洋”号轮船所属的船公司和林肯号货轮、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乙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远洋”号轮船与“林肯”号货轮的碰撞适用乙国法律
A.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B.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C.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D.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全面理解和执行以上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不久和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后一段时间,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应避免男方提出离婚给女方带来强烈刺激,损害身心健康。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特定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对妇女身心健康更加不利。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审判实践中通常指因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因矛盾激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男方提出离婚等。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对上述期间受理的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第五,在上述特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准许。这种离婚请求不仅是男方提出的,同时也是女方提出的,符合“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的规定。
A.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争议,可由主要继承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有关华侨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继承纠纷,其遗产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中国法院均有行使管辖权
C.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案件,中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律裁判
D.中国公民继承外国人在华的遗产,应一律适用中国法
A.适用中国法律
B.适用美国法律
C.适用一般法理
D.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调解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在调解中被告李某承认欠原告50()o元并答应在年底还本付息,后来反悔,法院不得以李某的自认为根据进行判决
B.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C.甲和乙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好,被告乙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法院同意制作,但在送达原告甲的时候,甲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仍发生法律效力
D.案外人曹某根据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他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婚娴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宣告婚娴无效的机关是()。
A.婚姻登记机关
B.居民委员会
C.街道办事处
D.人民法院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
B.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C.盲人
D.聋哑人
A.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B. 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C.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D. 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A.原、被告住所地在我国领域内的不同辖区,原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D.残疾人对非残疾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