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为另一饮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食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食品公司破产,则饮料公司的债权人在得知食品公司的破产事宜后,可以采取如下哪种措施()。
A.参加破产程序,其债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B.参加破产程序,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
C.告知食品公司不参加破产程序,食品公司的保证义务终止
D.不告知食品公司不参加破产程序,食品公司的保证义务终止
A.参加破产程序,其债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B.参加破产程序,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
C.告知食品公司不参加破产程序,食品公司的保证义务终止
D.不告知食品公司不参加破产程序,食品公司的保证义务终止
A.16545.03元
B.139319.26元
C.20884.5元
D.14133.19元
A.甲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B.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C.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不设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A.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B.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决定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A.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B.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
C.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
D.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张某、王某、李某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两位以现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李某以劳务出资,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业的财 产份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业务,月销售收入10万元。 (1)该企业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在税务管理机关登记存档。 (2)该企业在异地长期采购物资,为方便结算,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根据经营的稳定情况,决定长期保留该账户。 (3)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只设简易账。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所有销售收入均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发放、现金支取一律在一般存款户办理,导致企业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交税金1.2万元。 (4)为厂从大华公司采购材料,经申请开户银行同意,于2006年10月20日开出面值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大华公司材料款,期限3个月。大华公司于10月22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海公司,并由赵某、刘某二人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江海公司于11月8日背书转让给永昌公司。永昌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背书转让给深发公司,深发公司又将票据质押背书,为欠环海公司的3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2007年3月31日质押解除。 (5)深发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6)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代为支付票据款项,永昌公司认为该票具由赵某、刘某二人提供保证,应由保证人付款。 (7)保证人赵某认为,保证人有2人,自己只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刘某认为被保人不明确,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支付结算制度》、《税收征管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哪些资料?能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否长期保留? (2)企业对账户的管理使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设账方式是否合法?少交税金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4)银行拒绝向深发公司支付票据款,理由是否成立? (5)在拒绝付款后,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赵某、刘某代付票据款是否正确?永昌公司、赵某、刘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6)若刘某代付票据款后,刘某可以采用什么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A张某本人没有提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请求
B张某没有直接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也没有缴纳委托费用
C本人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某法官是同学,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D接受该指派,就会影响接受委托代理另一经济案件
E本人曾是管辖法院的法官
A.某公民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在2002年11月23日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B.某公民是国家工商机关的工作人员
C.某公民于1994年曾犯侵占财产罪,并于199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D.某公民对外有10万元到期债务尚未支付
广州某食品公司与法国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6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法国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A.因所用的商标、经营者主体不同,所以不构成侵权
B.甲、乙生产的是同类商品,而且乙的商品外观设计、颜色、字体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甲产品,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甲的商标是合法注册的,乙的商标也是合法注册的,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D.乙的行为只是违反同业竞争道德,但是不违法
A.小刘在学校期间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实习
B.老王在退休后到所在小区担任保安职务
C.孙某在停薪留职期间,到一家新的企业担任汽车修理工
D.某企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借用张某的残疾证,并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未给张某安排实际工作岗位,张某也未实际到岗工作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设立生产电子设备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负责改革公司章程,其他三位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张某以货币80万元出资,王某、李某分别以实物10万元、20万元出资,赵某以专利技术40万元出资。 (2)王某、李某、赵某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监事。 (4)为保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性,公司决定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不低于5年。 公司设立半年后后,出现了以下情况: (1)张某同时出资与永昌公司共同设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品种相同的电子设备公司。王某、李某、赵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合法,张某认为两个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完全合法。 (2)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王某、李某、赵某三位同意,张某反对,因为有3/4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由于个人原因,赵某决定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孙某,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张某在公司设立后,又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资金80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张某与王某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且公司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制订的构成和内容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