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夫)和于某(妻)婚后于2003年10月育有一子。于某系当地一所高校教师,卫某则在外地一公司工作。早在2003年6月开始,卫某便与本单位女下属小丁非法同居,终于2004年2月被妻子于某发现。同年3月,于某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请问: 1.妻子于某能否在孩子未满1周岁时提出离婚? 2.妻子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得到支持? 3.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应遵循什么原则?
A.2002年4月6日
B.2002年4月11日
C.2003年5月2日
D.2003年5月3日
A.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只可由赵某本人提出
B.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赵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C.因赵的儿子被收养未经赵同意,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赵的儿子与胡某的收养关系自行解除
D.赵的捐赠行为有效
A.经法院准许其可以延期提供
B.只有第一部分证据有效
C.被告可以在搬迁完后自行补充剩余证据
D.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告行为违法的证据
问:本案中宾馆是否应该对李某之妻康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2年2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一份,并指定其妻钱某为受益人。2003年5月至10月间,李某与钱某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2003年11月3日晚,钱某趁李某睡觉之际企图杀害李某未遂,但造成了李某左眼永久完全失明。事后,李某持保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赔付保险金。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为李某的伤残属于受益人故意所致,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而李某则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而保险条款中关于高度残疾的定义中并不包括单目永久完全失明,故其伤残不属于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之后,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
A.夫之遗产甲继承
B.妻之遗产乙继承
C.夫之遗产由甲和乙继承
D.妻之遗产由乙和甲继承
A.同血缘内兄弟与姐妹组成夫妻集体
B.一个男子同时有许多妻子,但以其中一个为主,称主妻
C.一个女子同时有许多丈夫,但以其中一个为主,称主夫
D.同血缘一群兄弟与另一血缘的一群兄弟姐妹结成夫妻集团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侮辱罪
B.诬告陷害罪
C.诽谤罪
D.妨害公务罪
A.甲嗜赌如命,恣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其妻乙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请求不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B.赵某以无钱为子女买电脑为名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请求
C.丙婚前购置房屋一幢,丙、丁离婚时,丁提出折价分割房产的请求,但丙、丁之间并没有婚娴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的约定处理
D.吴某的弟弟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吴某向其妻提出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请求,但吴某的妻子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