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B.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D.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8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月30日E公司存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6日,持票人 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2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 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存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 汇票的到期日为哪天? (3)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 E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 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 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7) 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8) 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F公司是否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分别说明理由。
(2007年考试真题)某市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丢失一本普通发票。该公司于3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发票遗失书面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同年4月5日,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2)将2002年度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销毁; (3)有两张已作账务处理的发票票物不符。 税务机关在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时,该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通过销毁发票存根联、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手段,共计少缴税款3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20%)。 根据以上情况,市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税款30万元外,还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甲公司一直拖延缴纳税款,市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于6月 日查封了甲公司的一处房产,准备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甲公司认为该房产已于4月22日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税务机关无权查封该房产。据此,甲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丢失发票的补救措施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何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税务机关在甲公司拖延纳税款,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说明理由。 (5)甲公司认为其房产已抵押,税务机关无权查封其房产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A.2006年9月25日以前
B.2006年8月10日以前
C.2006年11月10日以前
D.2006年12月6日以前
A.成立
B.不成立
C.甲如果不愿意订约,必须向乙做出拒绝表示,否则合同成立
D.以上都不对
A: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B: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
C: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D: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2月28日
A公司、B公司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贷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D已给付对价。持票人D于汇票到期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对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A.甲乙双方通过传真约定交货方式的行为应为有效
B.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应止于1998年7月5日
C.若甲起诉乙,则甲、乙两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乙方应偿还甲方贷款,但因确系资金困难,故应免除违约责任
货物运输补充协议应该由保险公司埋单吗?
[案情简介]
南京某电子等离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生产IT产品的大型公司,该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A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B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2月1日,B公司与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B公司向C公司支付的运费中含运输费用、司机劳务费、规定的过路过桥费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不含保险费。6月17日,B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补充条款一份,约定运输货物保险由B公司办理,C公司不需重复投保;在运输过程中如货物出现重大损失,C公司应协助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B公司有权对C公司就所出事故处罚2000元,同时不再要求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目前属于行业与行业间的潜规则,而这种潜规则的纷纷效仿实质上是为了节省保险费用。
2005年9月18日上午,C公司司机赵某驾驶的载有B公司货物的车辆在杭州绕城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B公司货物受损。
经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货物运输协议补充条款中说明:如出事故罚C公司2000元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但B公司在提出索赔申请时并未向A保险公司声明。于是,A保险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对上述事故产生的50.86万元货物损失向B公司进行了理赔,同时取得了B公司的权利转让书,并据此向C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却遭到了拒绝,于是A保险公司对C公司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