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试论述涉及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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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用反致
B.不采用反致
C.采用转致
D.采用循环反致
A.国籍国
B.经常居住地
C.营业所所在地
D.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地方
A.正确
B.错误
A.一般是其定居国,如未定居,则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
D.住所
A.1980年《婚姻法》的施行
B.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施行
C.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施行
D.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1979年《意见》中收养问题的规定的修订
A.17
B.18
C.19
D.20
A.居住在同一幢楼的居民对共同乘坐的电梯形成的共有关系
B.甲乙对各出资800元购买的洗衣机形成的共有关系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对一方所得的稿酬形成的共有关系
D.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没有分割的遗产形成的共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