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同意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A.甲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B.乙准备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不是公司股东的李某
C.李某接受乙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需要相应变更公司章程中股东姓名的记毅事项
D.丙提议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丁等3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巾,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任期为5年;(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8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006年10月,德国的甲公司和某国资委(境内国有独资公司乙的出资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国资委将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将乙公司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甲和某国资委签订的合营企业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的股权的价款为1 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两年内付清。 (3)丙企业成立后,双方约定丙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 000万美元增加至3 000万美元,由甲公司和国资委按出资比例分别缴纳。 (4)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10 000万美元。 (5)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国资委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国资委委派。 (6)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彩扩、洗像。 根据行业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问题: (1)股权并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丙企业承继乙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和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6)根据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 6年
D.董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A.公司决定收购华兴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定不延长公司营业期限
C.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同意解散公司,甲不同意解散公司
D.公司决定与华兴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设立升华有限责任公司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广告制作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投资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其中以图片处理设备作价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其中以电子设备作价出资15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6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 2006年12月,创意公司拟与美国某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60万美元,创意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美元,美国公司出资40万美元;双方分期出资,创意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美元,美国公司第一期出资5万美元;双方各派代表组成董事会,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美国公司派出,经理由创意公司派出的代表担任。 根据以上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设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美国公司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美国公司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