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和张某3人出资成立一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王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的经理,张某为公司的监事,公司同时聘任夏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
A.王某
B.张某
C.李某
D.夏某
A.王某
B.张某
C.李某
D.夏某
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15万元)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有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C.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A.张某的说法正确
B.王某的说法正确
C.李某的说法正确
D.三个人的说法都错误
A.周某要求王某承担全部债务时王某有权只负责赔偿2万元
B.周某可以要求张某和李某承担全部债务
C.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周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D.三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周某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李某和沈某是共同犯罪
B.二人构成虚假出资罪
C.二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D.数罪并罚
A.经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张某可以出质
B.未经王某、李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C.未经王某、李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D.只需王某或李某当中的一个人同意,张某就可以出质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设立生产电子设备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负责改革公司章程,其他三位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张某以货币80万元出资,王某、李某分别以实物10万元、20万元出资,赵某以专利技术40万元出资。 (2)王某、李某、赵某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监事。 (4)为保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性,公司决定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不低于5年。 公司设立半年后后,出现了以下情况: (1)张某同时出资与永昌公司共同设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品种相同的电子设备公司。王某、李某、赵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合法,张某认为两个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完全合法。 (2)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王某、李某、赵某三位同意,张某反对,因为有3/4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由于个人原因,赵某决定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孙某,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张某在公司设立后,又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资金80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张某与王某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且公司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制订的构成和内容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A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600元修理费
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600元修理费
C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400元修理费、李某支付200元修理费
D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李某各支付300元修理费
A.张某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按约定于合伙企业成立后3个月缴付
B.李某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房产一处,不办理过户,由李某保留对该房产的处分权
C.刘某作为合伙企业的经理,以劳务出资
D.约定由张某、李某承担全部损失
A.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600元修理费
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600元修理费
C.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400元修理费、李某支付200元修理费
D.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李某各支付300元修理费
张某、王某、李某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两位以现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李某以劳务出资,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业的财 产份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业务,月销售收入10万元。 (1)该企业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在税务管理机关登记存档。 (2)该企业在异地长期采购物资,为方便结算,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根据经营的稳定情况,决定长期保留该账户。 (3)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只设简易账。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所有销售收入均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发放、现金支取一律在一般存款户办理,导致企业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交税金1.2万元。 (4)为厂从大华公司采购材料,经申请开户银行同意,于2006年10月20日开出面值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大华公司材料款,期限3个月。大华公司于10月22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海公司,并由赵某、刘某二人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江海公司于11月8日背书转让给永昌公司。永昌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背书转让给深发公司,深发公司又将票据质押背书,为欠环海公司的3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2007年3月31日质押解除。 (5)深发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6)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代为支付票据款项,永昌公司认为该票具由赵某、刘某二人提供保证,应由保证人付款。 (7)保证人赵某认为,保证人有2人,自己只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刘某认为被保人不明确,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支付结算制度》、《税收征管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哪些资料?能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否长期保留? (2)企业对账户的管理使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设账方式是否合法?少交税金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4)银行拒绝向深发公司支付票据款,理由是否成立? (5)在拒绝付款后,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赵某、刘某代付票据款是否正确?永昌公司、赵某、刘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6)若刘某代付票据款后,刘某可以采用什么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