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甲自行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酬金1万元,其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A.288元
B.576元
C.840元
D.864元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C.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其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A.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B.以企业的设备为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
C.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D.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A、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5万元
B、破产受理时甲公司欠丙公司2万元贷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
C、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万元,该项贷款以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担保
D、甲公司拖欠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款5万元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C.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D.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A.甲于6月1日对乙公司的信函属于要约
B.乙公司于6月2日对甲的回函属于反要约
C.甲于6月4日对乙公司的发函构成承诺
D.甲、乙之间的办公桌椅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有权要求乙公司以每套1800元的价格收货
A.乙公司合并了甲公司,该债务应由乙公司承担
B.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承担
C.公司登记机关允许甲公司不经清算注销,应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D.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甲公司赔偿实际损失90万元
B.甲、乙两公司各赔偿90万元
C.甲、乙两公司各赔偿45万元
D.乙公司赔偿实际损失90万元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A.孙某试用期为六个月
B.孙某在试用期内不得辞职
C.孙某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甲公司可解除该劳动合同
D.孙某严重违反甲公司的劳动纪律时,甲公司可解除该劳动合同
E.孙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甲公司可解除该劳动合同
要求:1).甲零件每年需要量为3,000件,剩余生产能力无法转移,该零件应否外购?
2).甲零件每年需要量为3,000件,剩余生产能力如不用于生产甲零件,可以生产其他产品,每年的贡献毛益总额3,000元,该零件应否外购?
3).甲零件每年需要量不确定情况下,企业自行生产需增加专属固定成本20,000元,该零件何时应外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