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志远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年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到来之前,志远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甲公司提出异议。对此情况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由于甲公司与志远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在先,故乙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B.由于甲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属提出异议,故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待查清事实后再予确认登记
C.乙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
D.甲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A.由于甲公司与志远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在先,故乙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B.由于甲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属提出异议,故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待查清事实后再予确认登记
C.乙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
D.甲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A.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5%以上
B.志远公司在该地上已建有一楼房,该楼房的所有权不必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C.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D.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志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改变土地用途
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甲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
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甲出资、乙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
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
问题:甲厂与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A.合法行政原则
B.合理行政原则
C.信赖保护原则
D.责权统一原则
A.东城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B.东城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
C.房建公司可以收回土地或要求东城公司补交出让金
D.房建公司不可以收回土地或要求东城公司补交出让金
2002年12月,南江市(省辖市)土地规划局与中外合资亚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南江市江东区花园路100~120号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亚明公司。亚明公司付清地价款后,对建设项目未作实际投入,即与花木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该合同在有关条款中注明“在开发工程做到桩基完工,可以进行地下室施工时,花木公司付清全部应付款后,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即归花木公司所有”。
请回答以下问题: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与乙公司(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0 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000 万元人民币,并出资价值2000 万元人民币的土 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原 告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 5000 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 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 4000 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 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 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0 万元还要股东会批准是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原告将承担巨大损失。因此,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问题:1、本案投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投资合同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其他不变,那么该买卖合同是否 有效?为什么?
问: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A.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B.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C.甲公司的地役权对丙公司有效
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按照乙公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