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在R市农业银行开户的石油集团公司开出其基本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存入该市工商银行,转账存入委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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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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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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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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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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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月1日
B、1月5日
C、1月15日
D、1月25日
A.100
B.120
C.20
D.0
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葵花”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授予谁?
f(x),g(x)在有理数域Q上有公根,则在实数域R上有公根.
f(x),g(x),在实数域R上有公根,则在有理数域Q上有公根.
A.0.63
B.0.6
C.37.8
D.0.62
2008年1月,西京市财政局派出审计组对国有大型企业华夏集团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7年2月,该厂会计人员钱某脱产学习半年,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某指定出纳员孙某临时兼管钱某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2)2007年3月,会计人员赵某调离该厂,在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某的监交下,赵某将自己负责的会计账簿移交给会计人员李某。但李某在交接中因疏忽未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 (3)2007年4月,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某调离该厂,该厂厂长夏某任命自己的爱人刘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某又任命自己的弟弟刘小某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刘小某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2007年7月,夏某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解聘了总会计师王某,并任命会计人员宋某担任该厂的总会计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会计人员钱某脱产学习6个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并说明理由。 (2)出纳孙某临时兼管钱某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会计人员赵某对于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能否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推脱责任?并说明理由。 (4)接替人员李某因疏忽未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是否对该会计资料负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5)夏某任命自己的爱人刘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刘某任命自己的弟弟刘小某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刘小某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夏某解聘总会计师王某,并任命会计人员宋某担任该厂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A.2006年12月22日销售的产品退回
B.2007年3月3日销售的产品退回
C.2007年1月15日公司出售了一家子公司
D.2007年2月5日公司的一名独立董事辞职
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直接参与行)为承兑银行的商业汇票一份,承兑申请人为开户单位火炬公司;本日收到持票人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太原市分行营业部寄来的托收凭证和承兑汇票,持票人为太原市富华公司,金额160万元;审查无误后,当即付款并通过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城市处理中心传输汇划资金信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支付资金。请作出有关各行的会计分录。
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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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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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太原市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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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生碰撞的船舶碰撞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1月1日,Q市某船务公司为A国M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K”轮,向Q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了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某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Q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K”轮,免赔金额为2 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同年6月3日下午,“J”轮(属大型船舶)在通过某海域主航道时,与“K”轮相遇,“K”轮突然向右转向,对着“J”轮右舷首部开来,“J”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为避免碰撞,“J”轮
向左转向,避开了“K”轮,但由于横流的影响,“J”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导致搁浅。“J”轮搁浅后,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浅更严重。事故发生当天,Q地港务局就派拖轮试拖,到第二天均未能使“J”轮脱浅。6月6日,“J”轮船东委托某救捞局对“J”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至6月12日,“J”轮被拖离浅滩起浮。事发后,Q市海监局经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J”轮避让“K”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的凹陷。6月19日,“J”轮船东作为原告,以“K”轮船东为被告向x国高等法院申请扣押“K”轮并提起诉讼,x国高等法院对“K”轮予以扣押并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被告“K”轮船东(即本案M航运)赔偿上述原告“J”轮船东35万美元。X国高等法院于第四年3月15日终止该案诉讼。上述35万美元赔偿款,“K”轮船东已实际支付给“J”轮船东。另外,“K”轮船东M航运在上述案件中还支付了聘请律师费用和咨询费用计x国币177739.81元。其中律师费用支付144322.77元,咨询费支付33417.04元。上述案件和解前,M航运曾于该案结束那年1月13日传真通知Q保险公司,拟与“J”轮船东和解。
“K”轮在X国被扣押后,“K”轮的经营人某船务公司向Q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要求保险公司为“K”轮提供担保,但被Q保险公司以“因两船未发生实际接触,故不属于我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项下承保责任,我司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为由拒绝。之后,M航运在提交反担保的情况下,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K”轮提供了担保,“K”轮才得以获释。
M航运在与Q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Q市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Q保险公司赔偿M航运因碰撞案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