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A.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某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应属王某,其申请日为1993年5月5日
C.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应为1994年4月28日
D.王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请问:法院能否批准王丽的请求?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问:
A.王某,医学中专毕业后随其父在个体诊所作助理多年,业务熟练但患有轻度精神障碍
B.李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 年3月刑满释放,2010年1月申请注册
C.张某,因为发生严重医疗事故2007年6月卫生局决定对其吊销执照,2009年5月申请注册
D.刘某,2005年因非法行医被处罚金,刘某及时缴纳,2006年其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2008年申请注册
[案情介绍]
1997年5月14日王某为女儿办理了一份66鸿运B型保险,保额为2万,合同中规定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如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按保单所载明保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期间为1997年5月14日12时至2057年5月14日12时。仅两天,王女突然发高烧,并伴有剧烈抽搐,经专家联合会诊确诊为“脑瘫”。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40万元,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付。双方诉至法院。
A.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只可由赵某本人提出
B.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赵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C.因赵的儿子被收养未经赵同意,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赵的儿子与胡某的收养关系自行解除
D.赵的捐赠行为有效
刘某(女)是Z市市民,小敏(女)是刘某所雇的保姆。2000年5月,小敏到刘某家做保姆;2005年7月,刘某的邻居发现小敏头部、面部损伤严重,遂关切询问,小敏告之是其雇主刘某殴打所致,邻居让小敏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慑于刘某淫威,小敏未敢告。于是邻居代替小敏(未取得小敏书面授权)向法院提出了控告。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发现小敏的伤情很严重,于是将有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询问小敏。小敏说,自2001年1月至2005年7月,刘某以不讲卫生、偷懒等借口,多次用拳头、铁锤、擀面杖、金属筷等对她进行殴打,致小敏重度伤残。经调查,多名刘某的邻居证实经常听到小敏被打时发出的惨叫声。再进一步勘查,在刘某家的客厅天花板上、门框处、小敏的卧室枕套处,提取到多个血迹样本,经DNA鉴定,与小敏基因相同。于是对刘某提请批捕,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在法庭上,刘某拒不承认殴打小敏的事实,一再坚持小敏的头部、面部伤害是一场交通事故所致。公诉人提供了一份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小敏头部受伤非一次性暴力形成,不符合交通事故的特点。同时,法庭查明,刘某所称的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也无任何记录。于是,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武大2009年研)问:
刘某邻居代小敏向法院提出的控告是否属于刑事自诉?为什么?该邻居的控告在刑诉法上应如何定性?
问:(1) 市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2) 对于市卫生局的申请,法院应否受理?
(3) 如果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市卫生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应否裁定准予执行?
(4) 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市卫生局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行为,法院应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