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此后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A.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A.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A.要求甲全部偿还
B.要求乙全部偿还
C.要求丙全部偿还
D.要求甲偿还5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A.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B.将自购的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以合伙企业名义购买一辆汽车归合伙企业使用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如果乙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B.如果乙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C.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入伙,则该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乙
D.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该合伙企业应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A.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B.拒绝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C.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亏损
A.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合伙人
B.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A.张某
B.张某和有过错的第三人
C.提议委托张某的合伙人
D.全体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