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基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进行计量。
在基于公允价值对换入资产进行计量的情况下,需要考虑两个重要因素: (1)对换入资产的计量拟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2)换出资产的性质或种类。
在换入资产要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的情况下,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原则上应基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如果不涉及补价,则
(1)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
(1) 支付补价方:
1)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 收取补价方:
1)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在对换入资产拟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应该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金额,而且不应该包括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论是否涉及补价,都有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基于公允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的情况下,在进行损益的具体会计处理时,应当考虑换出资产的种类:
(1)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二者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营业利润的构成内容。
(2)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如换出存货视同销售而计算的销项税额,换入资产作为存货应当确认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交纳的营业税等,按照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
在基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进行计量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是否涉及补价,以及是否同时换入多项资产。
不涉及补价时,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
涉及补价时,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