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转继承
D.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单独继承
A.离婚导致保险利益消失,该保险单失效,保险公司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B.离婚并不影响该保险单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C.离婚使得该保单从2007年9月1日起失效,保险公司只给付部分保险金
D.由于保险单已失效,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
D.如陈丹不幸死亡,则推定陈某为受益人
领养弃婴死亡能得到赔偿吗
蓝某和其妻子郝某结婚,一直未能生育。2005年9月30日,蓝某得知当地的派出所捡到一名弃婴,随后夫妻二人到派出所办理了领养手续,并且给该婴儿起名为蓝倩,并且为蓝倩上了户口,户口上注明,蓝倩的出生曰期为2004年11月19日。2006年1月23日,蓝某与某保险公司为蓝倩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交纳了3000元保险费,受益人为蓝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蓝倩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2007年,蓝倩由于意外事故,溺水身亡。在办理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蓝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付。你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A.无需再履行给付义务
B.投保人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C.向原受益人周某的继承人小蔡履行给付义务
D.向蔡某的继承人邱某和其孩子履行给付义务
[案情介绍]
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宜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今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宜城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A.因王某死亡系由受益人所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B.因保险事故为受益人故意行为所致,所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C.保险事故虽系受益人甲所致,但受益人乙亦因此丧失受益权
D.因保险事故为受益人甲故意行为所受,受益人乙并不丧失受益权,所以保人应向乙给付保险金
[案情介绍]
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将预收的保险费返还孙某夫妇的父母,驳回孙某夫妇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了孙某夫妇的父母80万元的一次性通融赔付。孙某夫妇的父母表示接受并放弃了上诉。
A.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B.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C.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后,并向其给付保险金
D.因不能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谁先死亡,所以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