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应主动将自身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告知银行柜台业务人员,并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提交相关交易单证;
B.须凭外汇局《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企业应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表》;
C.应急期间,企业可暂停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
D.须凭外汇局《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企业无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表》
A.柜台人员应主动询问企业名录和分类状况,并按照分类管理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
B.对于B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在应急期间暂停电子数据核查;
C.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无需手工签注纸质《登记表》,待系统恢复后在系统中直接核注《登记表》
D.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的,待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在“报关信息核验”模块进行补操作。
A.银行违反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外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6个月;
B.银行违反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外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1年;
C.银行违反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外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18个月;
D.银行违反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外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年。
A.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B.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C.优化单证审核(按现行政策规定需审核的除外)。
D.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A.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对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银行不得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
B.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C.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认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D.每年不定期抽查企业原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相应电子单证的一致性,发现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不真实或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为其办理业务时停止审核电子单证,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A.对A类企业,其贸易外汇收支按国家相关规定适用便利化的措施
B.对B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须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并对交易单证进行审查,对于超额度的业务及其他特定业务,凭外汇局《登记表》办理
C.对C类企业,其贸易外汇收支逐笔凭外汇局《登记表》办理
D.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粤港澳大湾区内试点分支机构,在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经当地外管局备案或核准后,可实施更加便利化措施,简化审单和收付汇流程
A.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B.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银行应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C.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D.银行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认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
A.10
B.15
C.20
D.30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
B.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
C.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C类的企业
D.所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