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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从收到全套完整结算资料时间起至二审发起结算定案流程时间止,非土建总包结算时间120天(示范区110天),土建总包结算时间180天,以上时间不扣除法定节假日及周末,若核对期间跨春节的,给予延期30个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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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练习托收及汇款结算方式的核算 一、资料 (一)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月5日,中国矿产进

练习托收及汇款结算方式的核算

一、资料

(一)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月5日,中国矿产进出口公司交来全套单据,出口矿砂一批,金额为40000欧元,要求办理无证托收。本行委托巴黎国民银行托收(使用“存放国外同业”账户)。

2.1月25日,收到巴黎国民银行贷记报单一份,偿付40000欧元账款,当即办理人民币结汇。

3.3月7日,收到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全套单据,编号登记后,即送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货款金额为50000美元。

4.3月10日,本行接到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付款通知,要求通过人民币购汇结算,本行在货款中扣除应由受益人承担的140美元后,即发出借记报单(使用“存放国外同业”账户)。

5.3月15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要求将一笔100000港元的账款从其“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汇给香港九龙公司,本行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解付。

6.3月22日,收到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转来的100000港元解付通知书。

7.4月2日,上海服装进出口公司要求汇付出口佣金2000美元,审核无误后,通过售汇汇出,同时以人民币收取1%汇费。

8.4月10日,收到国外联行2000美元的借记报单,予以转账(使用“存放国外同业”账户)。

(二)外汇牌价见习题一“资料(二)”。

二、要求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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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练习托收及汇款结算方式的核算 资料 (一)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月

练习托收及汇款结算方式的核算 资料 (一)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月5日,中国矿产进出口公司交来全套单据,出口矿砂一批,金额为40000欧元,要求办理无证托收。本行委托巴黎国民银行托收 (使用“存放国外同业”账户)。 2.1月25日,收到巴黎国民银行贷记报单一份,偿付40000欧元账款,当即办理人民币结汇。 3.3月7日,收到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全套单据,编号登记后,即送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货款金额为50000美元。 4.3月10日,本行接到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付款通知,要求通过人民币购汇结算,本行在货款中扣除应由受益人承担的140美元后,即发出借记报单(使用“存放国外同业”账户)。 5.3月15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要求将一笔100000港元的账款从其“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汇给香港九龙公司,本行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解付。 6.3月22日,收到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转来的100000港元解付通知书。 7.4月2日,上海服装进出口公司要求汇付出口佣金2000美元,审核无误后,通过售汇汇出,同时以人民币收取1%汇费。 8.4月10日,收到国外联行2000美元的借记报单,予以转账(使用“存放国外同业”账户)。 (二)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如图表习题9-1所示。 图表习题9—1

要求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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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一、要求 根据下列资料,为外贸公司作成会计分录。 二、资料 1.200×年5月2日,A服装厂直接承担来料加工合同责

一、要求根据下列资料,为外贸公司作成会计分录。

二、资料

1.200×年5月2日,A服装厂直接承担来料加工合同责任,通过B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商C来料采取双作价及来料用D/A 60天,产品用D/P的方式结算。

5月3日,外商提供服装面料30万米,按合约规定,每米价格为USD 4,当日银行中间价1美元=8.30元,至6月底止汇率无变动。D/A汇票由A厂委托银行承兑。

2.5月4日,外商C提供的全部服装面料发交A厂加工生产服装,按合约耗用原料定额,规定应生产服装75000套。

3.6月20日,A厂交来75000套服装,按合约规定每套服装耗用原料USD 16、加工工缴费为USD 4,合计USD 20。

4.6月21日,外贸公司将该批服装交外运公司办理出口托运。同时代A厂支付国外运费USD 8500元,保险费USD 1500,银行卖出价1美元=8.32元。

5.6月23日,全套出口单据交银行委托作D/P收款并轧付原料的D/A汇票款。

6.7月3日,外贸公司收到外商C工缴费来款(即对开信用证由同一银行D/P与D/A轧净额)的结汇水单,银行买入价1美元=8.28元(手续费全月总算)。

7.7月15日,向A厂收取按工缴费2%的代理手续费。

8.7月16日,外贸公司与A厂结清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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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练习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核算 资料 (一)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4月1日,

练习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核算 资料 (一)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4月1日,收到香港新华银行(使用“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账户)开来即期信用证一份,金额为60000港元,受益人为上海服装公司。 2.4月15日,上海服装公司将金额为60000港元的全套单据随同信用证来行办理议付,审单相符后,即于当日寄出。 3.4月30日,收到香港新华银行转来贷记报单,金额为60000港元,扣除300港元议付费用后,为上海服装公司办理人民币结汇。 4.5月3日,收到法国巴黎银行(使用“存放国外同业”账户)即期信用证一份,金额为80000欧元,受益人为上海丝绸公司。 5.5月8日,接到修改通知,信用证增额10000欧元。 6.6月5日,上海丝绸公司送来全套单据,金额为90000欧元,单证相符,寄单索汇。 7.6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银行贷记报单一份,金额为90000欧元,扣除120欧元银行议付费用后,当即将货款转入上海丝绸公司“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 8.6月18日,中艺电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本行向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信用证一份购买电子元件,金额为60000美元。信用证规定,单到国内审单付款。 9.6月30日,收到香港分行寄来全套单据,审单相符,当即办理售汇付款手续。 10.7月1日,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本行向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开出即期远期结合信用证,金额为80000英镑,条款规定50000英镑为即期付款,30000英镑为远期付款(承兑后30天付款)。 11.7月15日,收到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寄来全套单据,审单相符,当即对即期部分办理售汇付款手续。 12.7月16日,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承兑信用证远期部分,将于30天后付款。 13.8月15日,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信用证远期部分到期,办理售汇付款手续。 (二)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如图表习题9-1所示。 图表习题9—1

要求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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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外贸企业收到银行转来的国外出口商的全套结算单据后,不仅要核对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内容,还要审查运、保、佣等
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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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事件1: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0m变更为4.80m,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样,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事件2: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事件3: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下列()分析正确。

A.事件1中,甲方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所以乙方索赔成立。

B.事件1中,由于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所以乙方索赔不成立。

C.事件2背景材料中,承包人申报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乙方索赔成立。

D.事件2背景材料中,乙方索赔不成立。因为承包人申报时间超出了规定的14天的期限。

E.事件3中,乙方没有逾期竣工。理由:合同工期为405天,再加上顺延工期25天,承包人完成工程的合理工期为430天。奖励金额=(430—425)天×5万元/天=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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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某外贸公司从瑞士某公司进口钟表,2月份发生下列有关的经济业务: 1.3日,接到银行转来瑞士公司全套单据,开列

某外贸公司从瑞士某公司进口钟表,2月份发生下列有关的经济业务:

1.3日,接到银行转来瑞士公司全套单据,开列钟表500只,每只CIF价格为200美元,共计100000美元,佣金1200美元。经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当日银行卖出汇率1美元=7.10元人民币。

2.8日,钟表运到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应纳进口关税额160056元,增值税额163257.12元。

3.11日,支付进口钟表国内运杂费1500元。

4.11日,瑞士运来的500只钟表已验收入库,结转其采购成本。

5.1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钟表的进口关税额和增值税额。

6.16日,销售给国内某公司300只钟表,每只售价2600元,货款共计780000元,增值税额132600元,收到转账支票,存入银行。

7.16日,结转300只钟表的销售成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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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16.5.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A.承包人

B.监理单位

C.施工单位

D.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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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一、资料 1.20×5年5月1日合同副本:上海A工业自营出口厂与瑞士B公司订立出口手帕10万打的合同,单价SFR5/打,C

一、资料

1.20×5年5月1日合同副本:上海A工业自营出口厂与瑞士B公司订立出口手帕10万打的合同,单价SFR5/打,C.I.F.汉堡。瑞士B公司在汉堡驻有分公司,代办接货转运及货款结算事宜。

2.5月10日,B公司开来德汉堡市银行即期付款信用证(HB12345号),由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通知A厂,并任付款行。装运限期6/10,有效期6/20。通知手续费1‰,汇率为SFR 1=RMB 5。

3.6月1日,本厂仓库出库单:库存成本每打¥20。

4.6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单:保险费SFR 5500。又商品检验局检验费3‰人民币收据。购汇水单上汇率同前。

5.6月5日,市内运费单据¥4000。又报关单副本一联。

6.6月7日,海运提单副本,海运运费单据USD 20000。购汇水单上汇率为1:8。

7.6月9日,本厂业务科发票:内容同合同,号码CN 23456,汇率同前。

8.6月10日,财务科作成汇票并连同全套商业单证向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交单,要求付款。当天结汇,另在收入外汇中扣除手续费1.5‰及单据邮递费、电报费SFR 30。结汇水单上汇率为1:5.01,并另向该行购汇委托汇付德方中间商SFR佣金2%,汇款手续费1‰,购汇水单上汇率5.035。

9.7月20日,收到汉堡B公司索赔函,因每箱内少装,共短量500打,要求按原C.I.F.价赔偿,附SGS公证行商检证书。当即向德累斯登银行购汇汇付SFR 2500,并付汇款手续费1‰,购汇水单上的汇率为5.030。

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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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从收到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承运人负有()和()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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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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