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20X9年4月8日,A公司公布了其20X8年年报。由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
A公司则认为,其对B公司的累计投资成本为1.73亿多元,占母公司总资产的10%以上,占净资产的29%。并且B公司改制前的20X8年及20X9年1~7月份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亿元,公司按股权比例应分享2000万元的收益,对公司的损益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如果对该事项不予以会计处理,公司对C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投资成本与实际所持股份之股本相差甚大,同时,投资B公司近两年的收益在不转让该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永远不能得到体现。这样可能严重影响外部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了解与分析。因此,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B公司决议并实施的利润转增资本视为宣告分派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计入损益,并调增公司对C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案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