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其是否有权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A.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A.中国两家公司在法国展销会期间签订一份订货合同,后因货物质量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B.四个兄弟(均为中国公民)因继承在美国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C.在杭州注册经营的某中美合资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某家具厂
D.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运货到纽约,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收货人(美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
2000年11月,甲公司(系中国公司)和乙公司(系香港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兴建和经营汤姆逊度假村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该合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合作经营方式在中国某市建立度假村,并成立中外合作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作方式为:甲提供度假村所需土地使用权20年,并负责兴建度假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甲应在度假村建成前2个月完工,同时负责将该度假村工程纳入某市生活服务体系;乙负责项目的全部资金1000万美元,分两次出资完毕,其
Was the said assigmnent agreement effective under Chinese law?Why?
A.如果宏光公司和通达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依据美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美国法律未作规定,则直接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B.如果宏光公司和通达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不再适用美国法而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C.宏光公司和通达公司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
D.如果宏光公司和通达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英国的法律且未提出适用异议,应视为双方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广州某食品公司与法国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6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法国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A.既然甲公司单方面发生了违约,致使发生了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合同无效,从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无效,所以乙公司有权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B.尽管甲公司单方面违约,合同无效,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于合同存在的,不受合同变更、终止、无效的影响,仍然应该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
C.尽管合同无效并不能够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但作为被告的甲公司已经出庭应诉,视为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此案
D.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且被告甲公司在出庭应诉时,只是作了程序上的答辩,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没有作出实体上的答辩,并不能认为甲公司的出庭即是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该案仍然应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A.中国法
B.德国法
C.新加坡法
D.法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