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设集团不是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 负责。A .所在省
若建设集团不是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 负责。
A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B .国务院
C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D.中国建筑业协会
A
若建设集团不是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 负责。
A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B .国务院
C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D.中国建筑业协会
A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非中央 是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03年3月15日,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朝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朝阳公司承建国际商贸中心大厦,35层框架结构,总高110米,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含地下4层),工期从2003年3月20日至2005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3050万元,预付款650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工程如提前完成,每提前一天,远东公司奖励朝阳公司3万元,如未按期完工,每延误一天罚款3万元。
合同签订后,远东公司如约支付预付款,朝阳公司亦如期开工,并按期竣工。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但远东公司除预付款外,再未向朝阳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朝阳公司请求远东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远东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严重匮乏,遂欲找理由拒付朝阳公司工程款。经向有关人士咨询,远东公司知道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二级企业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而朝阳公司的资质为二级,显然,其承包本合同工程违反了该规定。远东公司又查阅了相关法律和规章,了解到《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据此,远东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拒付朝阳公司工程款。朝阳公司则认为即使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远东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朝阳公司多次向远东公司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
请结合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对上述纠纷作出分析,给出你的鉴定观点。
A.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B.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C.安全生产
D.安全监理
A.合同无效
B.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获得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D.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取得了甲级资质,发包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不予支持
E.若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则无法获得工程价款
A.2008年5月1日
B.2008年3月1日
C.2008年2月1日
D.2008年1月1日
A.中央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督总局颁发许可证
B.山东省直属某金矿由山东省安全监督局颁发许可证
C.山西省境内的中央直属煤矿由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许可证
D.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委颁发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问题
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在促进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混凝土行业的激烈竞争,使混凝土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这种市场行情的转变也使混凝土公司从原来的交易活动中占据的主动地位转变为处于被动地位,最明显的特征是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现在的情况则是,由混凝土公司先垫资供货,买方在收到货之后分期付款。买方又往往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造成货款被拖欠。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混凝土行业被拖欠货款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同时,部分施工企业不讲诚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少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混凝土货款等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不付款、少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时间,使得混凝土行业的拖欠货款问题越来越严重。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混凝土业、建筑业以及相关的行业面临很大考验。以北京市场为例,绝大多数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都高达数千万元,少数大型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则达到了上亿元甚至几亿元,这种情况给混凝土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有的混凝土公司因为货款被长期拖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购进原材料,甚至已经停产。由于这些行业本身特殊性,要摆脱困境只能是让被拖欠的工程款迅速回笼。
混凝土公司在起诉时首要涉及的就是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管辖问题会影响到诉讼的效率。如果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管辖法院,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北京建筑市场的特点,有很多是外地进京的施工企业,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有的是长期在京施工的大型建筑公司,也有的是干完一两个工程就离开北京的小型建筑公司。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混凝土公司不可避免地要与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打交道。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由外地法院管辖,不但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效率,而且还会给诉讼及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混凝土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后,有一些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一些施工企业在明知自己的上诉肯定被驳回的情况下,又继续上诉。实际上,施工企业是在通过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方式,来故意拖延还款时间。这样一来,少则拖延两三个月时间,多则拖延半年以上。实践中,这已经成为某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当被告时的一种惯用做法。所以,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合理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其行为的结果却是造成了拖欠货款行为的延续,损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
例如,2004年,北京田×集团与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2004-2006年,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一直给北京田×集团供应混凝土,但是,北京田×集团拖欠600余万元货款尚未给付。因此,2006年2月,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北京田×集团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胜诉,但是北京田×集团声称没有能力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河北省××市××公司并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因此,河北省××市××公司将北京田×集团起诉至河北省××市人民法法院,法院立案并受理。北京田×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15日内法院驳回异议,并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北京田×集团向河北省××市××公司支付600万元。河北省××市××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有力配合下,河北省××市××公司最终拿到了执行款。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